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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投资移民
[投资项目价值变更]
倘若总投资价值降至最低限额650万港元以下,投资者无须投入资金于任何一个投资类别内的项目以填补差额。同时,若投资项目的价值高于原来的最低限额,投资者亦不可提取资本增益。投资者可保留合资格物业的租金收入、由获许金融资产所获得的现金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这些收入不受制于本计划的规范。投资者可以随意把投资转往不同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例如由房地产转为金融资产,或由金融资产转为房地产),惟他必须把出售原先资产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资。投资者须记录投资组合的每次转变,以便在申请延期居留时呈交。
[逗留条件]
投资者获得原则上批准后,初步可以访客身分来港3个月。如能提出证据证明在港正积极进行有关的投资活动,其访客身分可获延期3个月。投资者提出已作出所需投资的证明后,会获准在港逗留两年(正式批准)。如投资者能提出证明令入境处处长信纳其继续符合〈资格准则〉及〈投资管理的规定〉,便可获准延期逗留两年。按此准则,投资者可再获延期逗留,每次为期两年。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可依法申请香港居留权。根据这项计划获准来港的投资者须受特别逗留条件限制。如投资者违反其对入境处所作承诺的任何部分,则只可在港逗留至逗留期限届满或被入境处处长裁定已违反承诺后两个月内,以较早日期为准。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
点击这里打开香港入境处官方PDF资料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数据资料]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申请人的分类(截至200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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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数字 |
已获「原则上批准」 |
已获「正式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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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国民 |
1059 |
106 |
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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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区居民 |
166 |
7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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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
3566 |
469 |
15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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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文件的人士 |
3 |
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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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 |
361 |
17 |
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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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
5155 |
599 |
2411 |
在已获「正式批准」的个案中,获许投资资产类别的分析(截至200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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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
指定金融资产 |
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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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8.40M |
12480.96M |
17109.36M |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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